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3、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关系注销转移接续”。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接续(转入)的参保人员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渠道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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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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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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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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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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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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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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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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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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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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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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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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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或者存折 |
银行下发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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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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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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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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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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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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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行使内容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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