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三)扶助对象确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1933年1月1日出生,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女方年满49周岁。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渠道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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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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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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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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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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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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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行使内容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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