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予
实施主体 |
山亭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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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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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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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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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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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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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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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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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301窗口 受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
《民政部关于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协调会纪要》精神,经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确定民政部门为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部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4、
《民政部关于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协调会纪要》精神,经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确定民政部门为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该事项不收费
受理条件
1、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材料
情形分类: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渠道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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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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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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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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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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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