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和下达调整取用水计划
实施主体 |
山亭区城乡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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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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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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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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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632-881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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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632-883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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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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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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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105窗口 受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3、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第三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第三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4、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该事项不收费
受理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户;申请增加计划量为自申请之日起之后的用水指标;申请材料齐全。
申报材料
情形分类: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渠道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取用水计划申请审批表 |
自备
原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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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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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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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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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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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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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用水计划的申请,增加用水计划申请表,关于申请增加用水计划的情况说明(含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原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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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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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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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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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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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