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实施主体 山亭区公安分局 承办机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公开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632-8810807 投诉电话 0632-8836760
是否收费 收费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D区D04号公安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1、 费用名称: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

受理条件
1、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以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第(四)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第(五)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申报材料 情形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获取渠道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3、属于申请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4、属于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5、属于申请条件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6、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国家移民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办理流程
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