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实施主体 |
冯卯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无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13963281766
|
投诉电话 |
0632-8411103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冯卯镇便民服务中心经管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该事项不收费
受理条件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申报材料
情形分类: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渠道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强行以资代劳的投诉材料 |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无
|
办理流程